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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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