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之薪資依下列規定支給:一、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相關規定且具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任用資格,於本職機關(構)辦理留職停薪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比照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之相當職等支給薪資。
二、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相關規定。
但未於本職機關(構)辦理留職停薪者,由本職機關(構)支給薪資。
三、前二款以外之借調人員,由本職機關(構)支給薪資或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規定支給薪資。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