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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特約通譯之日費、旅費及報酬,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國庫負擔。
特約通譯備選人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舉辦之通譯相關訓練課程、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受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表揚,應邀出席集會者,得經建置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十一條規定支領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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