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董事會為基金會最高決策機構,掌理下列事項:一、執行長、副執行長、分會會長、分會執行秘書、審查委員會委員、覆議委員會委員、專門委員會委員及其他重要職位之聘任及解任。
二、會務方針及計畫之訂定。
三、預算之編列。
四、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五、經費之籌措。
六、依本法授權基金會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
七、章程之變更。
八、財產之處分。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