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基金會辦理事項如下:一、訂定、修正及廢止法律扶助辦法。二、規劃、執行法律扶助事務。三、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四、推廣法律扶助、弱勢人權議題之教育。五、受理機關(構)、團體委託執行法律扶助事務。六、推動與法律扶助、弱勢人權議題相關之法令建置。七、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覆議案件。八、扶助律師之評鑑。九、其他法律扶助事宜。基金會辦理前項第五款之事項,應依基金會與委託之政府機關(構)、團體之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