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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司法院所為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解職、第十二條第二項撤銷法官任用及第四十二條免職等職務處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解職者,自解職令核定後經送達當事人時起生效並執行。
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撤銷任用者,溯及自始無效,並自核定之日起執行。
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免職者,於事實發生之日生效,並自核定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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