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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決定及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一致之同意行之。
該三名委員之組成由委員會決定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項委員總人數,應扣除未依規定推派、票選或任期中解職、死亡或迴避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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