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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89條

裁定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製作載有下列事項之證書附卷:一、受裁定人。
二、公告或告知之方式。
三、公告之起迄年月日或告知之年月日時。
得抗告之裁定雖經公告或告知,仍應送達於受裁定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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