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條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法院應依本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通知收養終止後為養子女法定代理人之人等人參與程序。前項法定代理人有配偶或子女者,並應通知之。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