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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82條

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
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
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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