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3條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事件準用之。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事件準用之。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本章之規定,於其他聲請法院處理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