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二、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三、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四、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