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條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應於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宣告死亡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三、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聲明。四、撤銷或變更之事由。前項第四款之事由宜提出相關證據。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於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