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條下列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二、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三、關於其他宣告死亡事件。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第一項事件之程序費用,除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外,由聲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