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條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三、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四、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意旨。繼承人依法院命令提出遺產清冊者,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