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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於滿十八歲後,始經報告或移送少年法院之事件,仍由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三章之規定處理。
但事件繫屬後少年已滿二十歲,且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者,應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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