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下列事件非屬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一、行政訴訟事件之當事人雖為智慧財產專責主管機關,但該行政訴訟事件非以智慧財產法律規定為請求基礎者。二、行政行為雖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但非依智慧財產法律或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為直接根據者,不服其處分所提起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