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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秘密保持命令經送達於相對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且法院對於秘密保持命令不得為公示送達。
法院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通知協商時,得曉諭兩造協議由應受命令之人到院領取秘密保持命令。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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