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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法施行前第一審法院就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誤行通常訴訟程序者,經上訴或抗告,其卷宗已送達上訴或抗告法院者,於本法施行後,第二審法院應依本法所定第二審程序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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