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律師為通常訴訟程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上訴審被上訴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