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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視為不遲延事件,由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列管,並應於遲延事件月報表列報件數。
視為不遲延事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事件,以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院長核可並以書面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者為限,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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