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視為不遲延事件,由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列管,並應於遲延事件月報表列報件數。視為不遲延事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視為不遲延事件,以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院長核可並以書面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者為限,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