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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被選任為特別代理人之律師,應於代理事件終結後,填具行政訴訟律師為特別代理人事件申請報酬報告表兼領據(附格式)一式三份,由承審審判長審核後,二份送會計室開具付款憑單移由辦理出納人員付款,而後依付款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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