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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72條

無適當之筆跡可供核對者,行政法院得指定文字,命該文書之作成名義人書寫,以供核對。
文書之作成名義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項之命者,準用第一百六十五條或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
因供核對所書寫之文字應附於筆錄;其他供核對之文件不須發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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