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62條

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訴訟事件之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前項意見,於裁判前應告知當事人使為辯論。
第一項陳述意見之人,準用鑑定人之規定。
但不得令其具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