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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三個月內,提出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報告各一篇,作為理論課程成績評定之標準。
前項各篇報告之字數,均不得少於一萬字。
各篇報告之成績,平均計算。
其中一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理論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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