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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訓:一、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
二、不服從負責訓練之行政法院法官之指導,情節重大者。
三、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者。
四、有其他重大之事由者。
前項退訓處分,應經甄試審查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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