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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97條

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自懲戒處分生效之日起,五年內未經行政執行機關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
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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