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83條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關於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