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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70條

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原懲戒法庭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懲戒法庭。
原懲戒法庭送交訴訟卷宗於懲戒法庭第二審,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及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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