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條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一、當事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第一項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