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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66條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判決懲戒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
三、懲戒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辯護、代理或代表。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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