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條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判決懲戒法庭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三、懲戒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辯護、代理或代表。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