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條判決書正本,書記官應於收領原本時起十日內送達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並通知銓敘部及該管主管機關。前項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送達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第一項判決書,主管機關應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