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審判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闡明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二、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三、整理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四、調查證據。五、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