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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闡明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
二、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整理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
四、調查證據。
五、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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