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條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二、國民法官於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三、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