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國家機密之文書送達法院時,收發人員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得拆除外封套。
如有異狀,應即報請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
收發人員拆除外封套後,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其處理方式如下: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