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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審理案件所使用之國家機密為原件者,應於裁判後立即歸還原借用機關。
使用之國家機密為複製物者,於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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