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計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應將開釋當日計算在內。補償決定,應將據以決定補償金額所審酌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之情節、受害人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具體記載於決定書。對於逾決定補償金額之請求,應以決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