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8條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一、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者。二、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者。三、有第三百九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