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8條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之者,應分別情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左列之判決:一、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其上訴。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其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有審理事實之必要時,應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之民事庭,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