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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03條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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