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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領務人員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以直接註記方式為認證時,應於文書原本、繕本、影本或翻譯本之空白處加蓋認證戳記,文書內無空白或餘白不足時,得蓋於文書背面,或以另紙連綴於認證之文書,並加蓋騎縫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
涉及國內不動產權利買賣、移轉之授權書認證事件,應於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將經認證之授權書繕本或影本備函逕寄國內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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