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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經司法院核准後,得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前項申請及變更,應以通訊網路及正式公文為之,司法院審核後發給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
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之總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以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為限,得分別為第一項之申請。
但同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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