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當事人收受前條書面專業意見後,得於法院指定期間,以書狀對他造之專家證人提出詢問。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回答前項詢問。專家證人所為之回答,視為其專業意見之一部。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通知專家證人到場陳述意見。專家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回答詢問時,法院得審酌情形,不採納該專業意見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