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得於法院指定期間或準備程序終結前,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之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請求具體說明。前項查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他造得拒絕之:一、抽象或非個案之查詢。二、侮辱或騷擾他造。三、重複查詢相同問題。四、徵詢意見。五、說明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六、依法得拒絕證言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