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關於和解之債務人或破產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一、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三、其他法人之董事或與董事地位相等之人。四、債務人或破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五、遺產受破產宣告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