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條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