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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議決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事務所所在地、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以下簡稱所屬法院、所屬公會)。
二、被付懲戒事由。
三、議決主文。
四、事實、證據及議決之理由。
五、議決之年、月、日。
六、出席審議主任委員、委員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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