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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學習公證人完成實務訓練時,應繳交公證書及認證書習作各二十件。
但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者,應繳交認證書習作十件。
指導公證人應依實習期間表現及習作,評定其實務訓練成績陳報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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