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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407條

調解期日,由法官依職權定之,其續行之調解期日,得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無主任調解委員者,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於法官定調解期日準用之。
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之筆錄應與調解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他造。
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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